嫌疑人被批捕了可以取保嗎?

嫌疑人被批捕了可以取保嗎?

一、嫌疑人被批捕了可以取保嗎?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批准逮捕後,仍然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辦案機關在審查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什麼?

辦案機關在接收取保候審的申請後,會根據具體案件事實,並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社會危險性及羈押期限,作出是否取保候審的決定。所以,取保候審申請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才有可能被同意,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不可基於着急的心理而輕易相信他人關於取保候審的承諾。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保取保候審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過程中,認為需要逮捕嫌疑人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手續。被批捕後,通常嫌疑人被關在看守所,這個過程中公安機關繼續偵辦案件。如果有特殊情況,比如嫌疑人患病或者唯一被撫養人出現意外要照顧的,可以將逮捕變為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