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不能取保的都比較嚴重的?

一、是不是不能取保的都比較嚴重的?

是不是不能取保的都比較嚴重的?

肯定會嚴重一些。

1.取保候審不是不用判刑,而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出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偵查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時限不超過十二個月。

2.取保候審分兩種形式:一是提出保證人。就是平時説的人保。二是交納保證金。就是平時説的財保。如果案件不涉及經濟,保證金為2000——50000元;如果涉及經濟,按涉案數的1——3倍交納。

二、如果初犯自首取保能緩刑可能大嗎?

可能大的。

1.已經取保候審了,判緩刑的可能性很大。

2.對於投案自首的當事人,量刑時可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取保候審也只是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所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最後所應承擔的刑事處罰沒有必然的聯繫。

三、取保候審的流程是怎樣的?

申請取保候審用書面形式。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如果是初犯的話,自首判緩刑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對於投案自首的當事人,量刑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並且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性的措施,與刑事處罰其實沒有必然的聯繫,所以單純的取保候審也不會留下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