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哪些

取保候審不是刑事處罰,而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針對的是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具體在申請取保候審的時候,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保證。那麼我國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哪些呢?本站為您整理編輯相關信息。

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説,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論取保候審是由哪個機關決定的,對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都由公安機關來認定。公安機關認為應對保證人罰款的,也由公安機關作出決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對保證人罰款。

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採取保證金保證的,保證金的數額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既要考慮其犯罪的性質、情節等案件因素,也不能忽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對於確定較小數額保證金就能起到保證作用的,就不應再要求更高的保證金數額。保證金的收取和保管,則統一由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負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

這兩種保證方式,都把擔保被取保候審人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同保證人或者被取保候審人一定的經濟利益掛鈎,增強保證人的責任心和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約束力,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對於被取保候審的人,決定機關不能同時要求其提出保證人並交納保證金,不能搞雙重保證,在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這兩種保證方式中,只能選擇適用其中一種,不能同時並用。取保候審案件主要適用於犯罪較輕,社會危險性較小的案件,採用保證人擔保或者保證金擔保的單一保證形式基本上已可起到保證作用。對於採用取保候審不能防止社會危險發生的,依法通過採取更為嚴厲的強制措施即逮捕措施未解決,而不能用加大保證力度的方法。如果要求被取保候審的人必須提供兩種保證形式,就會使一些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人,不能適用取保候審。例如有些人能夠提出保證人,但卻不能提供保證金,而有的人卻能提供保證金,不能提出保證人,在這兩種情況下都不能運用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申請取保候審要麼提交保證人,要麼提供保證金,當事人必須在這兩者中選擇一種。當然提交的保證金需要達到有關機關要求的數額,而提供的保證人也要具有相應的保證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