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規則》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和採取以下途徑和措施,履行其法定的偵查監督職能:
1.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發現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存在違法情況的,應當提出意見,通知偵查機關糾正。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中違反法律規定的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也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2.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需要,通過派員參加偵查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若發現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偵查機關予以糾正。
3.人民檢察院通過接受訴訟參與人對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侵犯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提出的控告,行使偵查監督權。
4.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偵查機關的活動及其移送的證據,批准或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情況,以及釋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情況,履行偵查監督職能。
當事人被司法機關超期羈押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偵查監督,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對於偵查監督的實際情況應當結合實際的違法行為來進行認定,如果確實存在違法超期羈押的情況,應當由檢察院作出認定並根據規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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