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未遂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盜竊未遂的,盜竊的財產應當計入犯罪數額,如果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特徵有哪些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對於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
對於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慾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
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盜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的規定,實施盜竊行為,構成犯罪未遂的,盜竊財物的數額應當計算犯罪數額,如果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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