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和騙取國家資金的區別是什麼

一、套取和騙取國家資金的區別是什麼

套取和騙取國家資金的區別是什麼

騙取就是把對方的財產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感情通過虛構事實的方法弄到自己這裏來。套取財政資金用於單位,以單位的名義,虛報項目,騙取財政資金,應屬單位行為,又因詐騙罪排除單位犯罪,所以該行為定性為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採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二、套取國家資金怎麼處罰

《關於規範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對套取專項資金使用人罪名適用的三種情形:

一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刑法》中並未規定有一個罪名是套取國家資金罪,而實踐中針對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為,考慮到具體的情況不同,那麼最終被認定的罪名也不一樣,主要涉及到的罪名就包括了詐騙罪、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等。既然罪名不同,那麼根據《刑法》的量刑規定來看,對行為人的處罰也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