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脱逃罪的定義包括什麼
脱逃罪是依法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為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逃離監禁處所的行為。
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區分脱逃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行為人實施脱逃的目的在於逃離羈押或者改造場所,以達到逃避關押、改造的目的。
因此,脱逃行為是否得逞,主要應看行為人是否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是否擺脱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脱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
實施脱逃,如果在羈押改造場所內被發現,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的範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
區別既遂與未遂,是裁量刑罰的一個依據。
如果查明行為人脱離勞改場所,確實是偷幹其他的事情,並無脱逃意圖的,如在農田勞動的犯人,晚間溜出勞改場所,去偷附近農民種植的瓜果等,不宜作為脱逃罪論處,可視其情節給予紀律或者其他處罰。
二、脱逃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
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採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
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脱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
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
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
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
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勞改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為。
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與未使用暴力脱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
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而擺脱其監管控制。
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
無論採取什麼形式脱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脱逃的形式屬於量刑情節。
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對於多數人集體脱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
二是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機關服刑的已決犯。
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
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行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
如果沒有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成犯罪。
例如,犯人獲准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確實因故未能按時返回監獄,就不能視為脱逃罪。
需要注意的是,脱逃罪的行為方式,即可以以作為方式實行,也是可以以不作為方式實行,但是無論是何種行為,只要是行為人觸犯了法律法規得,都是要被予以嚴厲的刑事處罰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不要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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