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搖撞騙多少錢夠立案
招搖撞騙罪是行為犯,所以只要做出冒充國家機關招搖撞騙的行為,無效騙了多少錢,都要立案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
1、侵害的客體不同。
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
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
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
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
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
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招搖撞騙罪屬於行為犯,所以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如果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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