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有無時效性的規定
起訴重婚罪有時間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58條:
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訴時效為五年。
另須指出的是:
在重婚罪追訴時效的確定上,應注意第八十九條的規定: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還規定,在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重婚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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