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出納挪用公款怎麼判刑

單位出納挪用公款怎麼判刑

一、單位出納挪用公款怎麼判刑?

判刑標準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單位出納挪用公款滿足哪些條件才能批捕?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單位出納挪用公款有逮捕必要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二)可能毀滅、偽造、轉移、隱匿證據的,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三)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四)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五)可能有礙本案或者其他案件偵查的;

(六)犯罪嫌疑人居無定所、流竄作案、異地作案,不具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

(七)對犯罪嫌疑人不羈押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其他情形。

四、單位出納挪用公款審判人員需自行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單位出納挪用公款不能委託哪些人做辯護人?

(一)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八)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六、單位出納挪用公款滿足哪些條件可用簡易程序審理?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七、單位出納挪用公款開庭後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由此可見,單位出納挪用公款怎麼判刑的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不僅是出納,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都有可能構成犯罪。針對上述文章中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和律師進行在線溝通。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