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量刑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量刑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量刑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量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嫌疑人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好,有投案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判處拘役、管制或者是單處罰金,具體怎麼判刑,要等公安機關調查清楚案件細節以後才能確定。

對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只有刑事法院才有定罪量刑的權利,在公安機關還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只能瞭解一下法律上對此罪的量刑範圍,並不能準確的知道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怎麼判斷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既遂?

1、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鄰隊戰鬥力的強弱。

(2)武器裝備是部隊戰鬥力的主要物質基礎,加強武器裝備的管理,制止各種危害武器裝備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證武器裝備隨時在編在位,是鞏固部隊戰鬥力的客觀需要。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根據有關武器裝備管理法規的規定,部隊的武器裝備由於使用、儲存年久、性能下降,型號技術落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裝備部隊的,可以作退役或者報廢處理。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儲存備用、教學、訓練、裝備民兵、拆件留用、撥作非軍事使用或者作廢舊物資等處置。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申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為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一些生產領域,我國的法律法規是有着嚴格的准入限制的,我國的任何單位或者是個人,在沒有獲得國家行政機關的生產許可的情況下,是不得非法的生產警用裝備的,此時如果是非法生產的,是要被予以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