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材料怎麼遞交

刑事案件申訴材料怎麼遞交

一、刑事案件申訴材料怎麼遞交

可選擇的方式要根據個人的自身的實際情況,比如親自遞交,比如郵寄,比如通過律師都可以。

申訴人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申訴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

二、刑事案件申訴的基本程序

(1)申訴的時間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2)申訴的主體,即誰才有權利提起申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申訴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

(3)申訴的形式要件

1、要有對於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而申訴的申訴書。

2、有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及其相關的生效的法律文書。

3、要有證明申訴的相關證據。

所以通過上述內容的瞭解,可以知道其對應的刑事案件的申訴流程以及對應需要準備的申訴材料有哪些,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對刑事案件判決結果不服的情況,那麼是可以通過申訴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