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在立案前退贓如何處理
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在立案前,主動投案,並且退回贓款贓物的,屬於自首行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罰金是退贓的多少倍視情況而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罰金的繳納分為五種情況:
1、限期一次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並不困難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
2、限期分期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較多,罪犯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
強制繳納。
判決繳納罰金,指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強制期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
4、隨時追繳。
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在立案前,如果主動到公安機關、檢察院等機關投案,並且退還贓款贓物的,屬於自首的表現,在量刑時,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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