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吸毒罪如何量刑?

教唆他人吸毒罪如何量刑?

一、教唆他人吸毒罪如何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癮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等。

從重處罰事由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從重處罰事由。

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及其犯罪構成是什麼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是指違反國家禁毒法規,以引誘、教唆、欺騙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在具體認定罪名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實施行為的具體特徵,按照選擇性罪名的定罪方法予以認定。

(1)該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侵犯了他人身心健康。其引誘、教唆、欺騙的對象是從未吸食、注射過毒品或曾吸食、注射毒品但已戒除的人。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引誘、教唆、欺騙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所謂引誘,是指以精神或金錢、物質及其他方法勾引、誘使、鼓吹、拉攏本無吸食、注射毒品意願的人從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例如,行為人有意在他人面前大肆鼓吹吸食、注射毒品帶來的奇妙幻覺和興奮,以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好奇心等。所謂教唆,是指以勸説、慫恿、授意、挑撥或唆使為手段,鼓動本無吸食、注射毒品意願或意志不堅定的人吸食、注射毒品。教唆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甚至是示意性動作。所謂欺騙,是指以編造虛假事實、掩蓋毒品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注射的行為。以上三種行為,均可分別構成一個獨立的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即可構成犯罪。

(3)犯罪的主體系是一般主體。

(4)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不管行為人的動機是牟利、報復,還是拉人下水,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既構成本罪。

認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應注意:犯罪與治病的區別;本罪與販賣毒品罪的區別;本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吸食毒品這種行為不僅僅是侵犯到國家對於相關毒品的管理秩序,而且還會導致人們的身體健康遭受到一定的危害,所以如果發現有人引誘或者是教唆他人吸毒的,將是按照教唆他人吸毒罪來進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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