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不報安全事故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一、構成不報安全事故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不報安全事故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不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報安全事故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三、涉嫌不報安全事故罪判緩刑和監外執行有區別嗎?

有區別,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區別是:

1、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範圍則小於監外執行。

2、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

3、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後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並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以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相關法律制度中對不報安全事故罪規定了好幾個不同的量刑幅度,對於負有報告職責的工作人員來講,不報或者謊報安全事故都有可能會貽誤事故搶救,進一步擴大事故後果,情節嚴重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正常情況下發生安全事故以後,應該第一時間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