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為防衞過當的情形有哪些

認定為防衞過當的情形有哪些

面臨非法侵害時,如果用較緩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時,就不要用激烈的防衞手段。當侵害行為已經被制止時,就不要再繼續對侵害者進行傷害。否則,就可能超過正當防衞限度,變為防衞過當。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為防衞過當的情形有哪些?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解答。

一、認定為防衞過當的情形有哪些

防衞過當,是指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關於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防衞人明知自己的防衞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衞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衞過當。

2、防衞人知道自己的防衞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過失的防衞過當。

3、防衞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重大損害的,是忽視大意的過失。

二、防衞過當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防衞過當致對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衞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司法實踐中,確定何種情況下減輕、減輕多少,何種情況下免除處罰,一般應當綜合考慮防衞的具體目的、過當的程度、罪過形式以及防衞行為所保護權益的性質等個方面的因素。

同時服刑期間制止了他人犯罪屬於有重大立功表現,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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