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認定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從犯認定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從犯認定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對於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於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團中,聽命於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一般地説,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體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後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相對於正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的實行,但為正犯的犯罪創造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實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探被害人行蹤,指點犯罪地點和路線,提出犯罪時間和方法的建議,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窩贓、銷贓等。

次要作用與輔助作用雖然是從不同的角度對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類,但兩者有着內在的聯繫,也就是説,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也就意味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則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幫助犯都屬於從犯。

二、從犯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1、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是就刑事責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從輕、減輕處罰。如果主犯有其他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存在,其宣告刑可能與從犯一樣,甚至更輕。

(2)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處罰,不能成為比照的對象。如果主犯犯有數罪,從犯犯一罪,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犯的一罪處罰。

(3)在主犯是連續犯的情況下,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同參與作案的犯罪事實及主犯對比應處的刑罰來進行處罰。主犯單獨作案的犯罪事實及應處的刑罰,應被排除在比照的範圍之外。例如主犯與從犯共同盜竊,之後主犯又單獨連續實施了多次盜竊的,從犯應比照的是主犯與其實施共同盜竊應受的刑罰。

2、對從犯是從輕、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所犯罪行的性質。看從犯所參與的犯罪是法定刑較高的重罪,還是法定刑較輕的輕罪。如果從犯所參與的是重罪,如參與入户搶劫,主犯判處了十年以上徒刑,從犯就不能免除處罰,而只能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從犯參與的是輕罪,如參與銷贓(最高刑為三年徒刑),對從犯可以免除處罰。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盜竊罪的從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沒有到現場,沒有分贓或分贓很少,可比照主犯減輕處罰,對參與犯罪的性質不很嚴重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對已參與作案,並分得部分贓物的,則從輕處罰。

在共同犯罪當中,一般是由多個人來實施犯罪行為,因此,在犯罪分子被逮捕之後一般會進行區分,哪些是主犯,哪些是從犯,而從犯一般指的是起到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在量刑的時候也會一定的減輕或者是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