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可能會被驅逐出境

什麼人可能會被驅逐出境

在刑罰規定的附加刑中比較常見的有罰金、沒收財產以及剝奪政治權利,另一種驅逐處境,其實我們就很少看到了。則主要是因為驅逐處境的適用對象比較特殊,那麼一般來講什麼人可能會被驅逐出境呢?下面是對這個問題做的詳細介紹。

一、什麼人可能會被驅逐出境

由於驅逐出境的內容是剝奪外國人在中國居留的資格和剝奪外國人在中國停留的資格,所以,驅逐出境的對象是在我國居留或者停留的犯罪的外國人。所謂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和無國籍的自然人。具體説,驅逐出境的對象可以是下列人員:

1、在我國境內居留在我國犯罪的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有的是在中國已經定居的,有的是在中國工作的,有的是在中國學習的等。無論哪種情況,在我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在我國犯罪的,都可以適用驅逐出境刑。

2、在我國境內停留的犯罪的外國人。這些人員包括在我國訪問、考察、講學、經商、進行科技文化交流、短期進修、旅遊、探親、過境,以及執行乘運、航海、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的乘務員、航空器機組人員、海員等。

3、在我國具有居留資格在外國犯有依我國刑法有權管轄之罪的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無疑是驅逐出境的對象。驅逐出境的對象是否可以是在我國具有居留資格在外國犯有依我國刑法有權管轄之罪的外國人。有學者認為,將驅逐出境的適用範圍限制在我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沒有任何依據。刑法僅規定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並沒有規定驅逐出境的適用範圍限制在我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從司法實踐看,完全可能出現在我國具有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外國犯有依我國刑法有權管轄之罪應當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我們同意這種觀點。當在我國具有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國外實施了諸如危害我國國家安全、侵害我國公民權益等依保護原則我國有權管轄的犯罪,我國行使刑事管轄權時,完全可以考慮對犯罪分子適用驅逐出境。即使在我國具有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國外實施有依照普遍管轄原則我國有義務進行管轄的犯罪,在犯罪分子進入我國國境,我國也有權實施管轄,並考慮對犯罪分子適用驅逐出境。

二、驅逐出境怎樣適用

《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根據這一規定,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

1、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

2、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後適用驅逐出境。

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刑法規定是可以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這即是説,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係以及國際鬥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能夠被驅逐處境的主要是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但針對港澳台同胞則即不能適用驅逐處境的處罰。具體驅逐處境應該如何來適用,本站小編也在上文中進行了解答,更多相關知識,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有關欄目進行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銀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