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如何交納

案件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如何交納

一、案件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如何交納?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交納,犯罪嫌疑人需要一次性將保證金存入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户,委託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一次性將保證金存入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户。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保證金應當由辦案部門以外的部門管理。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期間嫌疑人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干擾證人作證。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三、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交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但是保證金的標準並不是與法律強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根據犯罪情節、犯罪嫌疑人可能會面臨的刑罰及嫌疑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自行確定。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嚴重違反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可以沒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