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能會涉及到的一種犯罪,那既然認定構成犯罪的話,必然就需要對行為人作出相應的處罰,從犯罪主體上來説此罪屬於特殊主體的犯罪。實際處罰的時候也需要區分不同的情節來判刑,那究竟該如何對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進行處罰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會怎麼判

(刑法第415條)

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什麼是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判斷是否構成放行偷越國(邊)境罪,主要是看是否滿足放行偷越國(邊)境罪的以下犯罪構成:

(一)犯罪主體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二)犯罪主觀方面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罪責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而予以放行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其動機是各種各樣,有的可能是出於私利,有的是出於親友情面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後果嚴重的,則可能涉及玩忽職守罪。

(三)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經管、經手辦理護照、簽證或負責審查、核對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職務之便。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幫助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論處。所謂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 (邊)境,是指違反規定,為企圖偷越國(邊)境人員簽發護照、簽證等有效出入境證件,或者不履行檢查出入境的職責,對偷越國 (邊)境人員予以放進或放出的行為。

(四)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或邊防的正常活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海關是進境出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人員有權查閲進境出境人員的證件。人員出境入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出示證件,邊防檢查站人員對未持有護照等出入境證件、持無效出入境證件、持偽造、塗改、冒用的出入境證件或拒絕交付出入境證件的人員有權不予放行,這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也是其必須履行的職責。如果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明知是偷越國 (邊)境的人員私自放行,則構成了犯罪。

司法實踐中,放行偷越國(邊)境罪往往與受賄罪、組織他人偷越國 (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等聯繫在一起,要準確的進行區分,掌握好定罪和量刑,需要有專業的法律知識。而要是在這方面有什麼不太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