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辦案人員偽造辨認筆錄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提出複議,要求重新對筆錄程序進行認定,偽造的辨認筆錄不能作為定罪證據,且辦案人員偽造辨認筆錄情況屬實的,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需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刑事案件辨認需遵守哪些規定?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於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三、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刑事案件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刑事案件中,有關部門收集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才能判定當事人構成犯罪,所謂的確實充分,就要求相關的證據都是合法有效的,且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辦案部門在辦案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相應的流程,偽造辨認筆錄的性質是非常惡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