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終身監禁問題如何區分?

死刑終身監禁問題如何區分?

一、死刑終身監禁問題如何區分?

區分在於是否剝奪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死刑比終身監禁更殘酷,所以現在全世界大部分國家已經廢除死刑,改用終身監禁。

1、死刑所剝奪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權利

在當今社會,作為社會存在的人擁有各種各樣的權利,但是在這一權利體系中,各種權利對於個人的意義又是不同的,有的可有可無,人們很少行使,有的重要無比,須臾不可缺少,如人的生命權利。眾所周知,生命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幾乎所有的權利都是依附於生命權利的,自然人一旦喪失了生命,也就喪失了一切。

刑罰的屬性表現為對犯罪分子進行懲罰,而這種懲罰最終又歸結到對犯罪分子某些權利的剝奪上,某種刑罰所剝奪的權利愈多及對個人愈重要,這種刑罰便愈嚴厲。死刑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還要附加剝奪相關的權利終身,於是,一旦適用死刑,犯罪分子不僅喪失了最重要的生命權利,而且依附於生命權利的人身權利及其他有相對獨立意義的權利也基本上都不存在。因此,相比財產刑、自由刑等其他刑罰方法,死刑無疑是最嚴厲的。

2、死刑對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是最大的

判處刑罰勢必會對犯罪分子造成某種痛苦,同時其痛苦的大小也因刑罰方法的不同而異。一般來講,這種痛苦是與刑罰的嚴厲程度成正比的,對犯罪分子適用的刑罰愈嚴厲,犯罪分子所承受的痛苦就愈大,反之就愈小。

死刑給犯罪分子施加的痛苦是其他刑罰方法所望塵莫及的。

3、死刑的適用對犯罪分子來講是不可逆的

犯罪分子一旦被適用死刑,欲恢復執行前的狀態是絕無可能的。這源於生命的不可恢復性,生命一旦喪失便意味着永遠喪失。而財產刑可以通過返還財產,自由刑可以通過釋放來彌補,對死刑來講,這種挽回是不現實的。基於這一特性,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

二、無期徒刑與終身監禁的區別

1、無期徒刑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之一,其嚴厲程度僅次於死刑,被判處這一刑罰的罪犯可能終身服刑,相當於國外的終身監禁。然而,在實際執行中,無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監獄裏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無重大違規,服從監管,一般服刑兩年後就可被減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減到13年。

2、刑法規定:服刑者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夠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夠少於10年。

3、無期徒刑會因為犯人在獄中表現良好而減刑,而終身監禁卻不會減刑,只能一輩子在監獄中度過。終身監禁的罪行會比無期徒刑的刑罰更重。

三、終身監禁的特點

1、只適用於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的罪犯,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3、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

終身監禁既然有着一定的可用性,當然相應的,也會有一定的缺陷。終身監禁制度,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緩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可以説終身監禁這一執行措施表面上填充了死緩於死立即之間的空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