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依據《刑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 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詢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税務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税收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税務機關的威嚴。

增值税專用發票就是以商品和勞動增值額為徵税對象,並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專門用於增值税的收付款憑證。此外,具有同增值税專用發票相同功能,可以抵扣税款的普通發票有農業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品收購發票、運輸發票等。出口退税,是指税務機關依法向出口商品的生產或經營單位退還該商品在生產、流通環節巳徵收的增值税和消費税。國家制定這一税收政策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出口貿易,增強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行為,只有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有可能構成本罪。如果僅有徇私舞弊的行為,但沒有造成國家利益的實際損失,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失,但沒有達到重大損失的程度,也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不能以本罪論處。何謂國家利益損失重大,其標準應是多方面的,如嚴重影響税收秩序,致使税務機關的正常活動處於極為混亂的狀態中,造成惡劣的影響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其他自然人均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門退税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至於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如果是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由於疏忽大意,嚴重不負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應按照本法第397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如税務工作人員事先與偷税、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税分子通謀,應按照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利益。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税務機關中管理出口退税業務的工作人員、負責人。本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與當事人共謀將不符合退税標準的申報表予以通過,串通一氣騙取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