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有什麼區別?

一、律師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有什麼區別?

律師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有什麼區別?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妨害作證罪和偽證罪存在一些相同或相似之處,主要表現在:在犯罪客體上都侵犯了公安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兩罪都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犯罪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等。但兩罪也存在明顯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

前罪表現為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後罪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此點區別特別要強調的是,偽證罪必須對與案件情況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偽證,而妨害作證罪中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則無此限制。

2、犯罪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

前罪發生的場合在客觀方面部分已作論述,在此不贅述。後罪則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進行的過程之中,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之中。

3、犯罪主體不同

前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後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四類人。

4、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同

前罪故意的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證的行為會妨害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後罪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作偽證的行為會妨害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希望這一結果的發生。

二、妨害作證罪和為證罪的相關説明

雖然兩罪存在上述區別,但是在以下這種情況中,如何區分兩罪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行為人在刑事訴訟中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指使證人、鑑定人、記錄入、翻譯人對與案件情況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的,應該如何處理?

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既構成妨害作證罪,又構成偽證罪共犯,但因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且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對行為人應以妨害作證罪一罪定罪處罰。具體理由如下:

1.行為人構成妨害作證罪。行為人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指使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作偽證,主觀上有妨害作證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妨害作證的犯罪行為,符合妨害作證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可以認定為本罪。

2.行為人與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構成偽證罪的共同犯罪。從主觀方面來看,行為人明知自己指使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作偽證的行為會發生妨害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的危害結果,但為了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希望該結果發生。且行為人明知自己並非“單兵作戰”,而是有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等與之密切配合,符合共同犯罪主觀方面的要求。

無論是妨礙作證還是偽證罪,律師都不應該有這種行為,因為律師所做的是為被告進行辯護,但無論如何都需要基於在真實證據和事實的情況之下來進行辯護。而不應採取非法手段來阻止公安機關進行調查或者是使用偽證來幫犯罪嫌疑人逃脱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