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衞過當過失還是屬於故意

防衞過當過失還是屬於故意

在進行正當防衞的時候本身就是對不法侵害進行的,然而在防衞的過程中,可能防衞人沒有把握好限度,就出現了防衞過當的情況。此時自然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了,但此時需要先搞清楚防衞過當過失還是故意,畢竟不同的情況下處理不同。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防衞過當過失還是故意

防衞過當不一定屬於過失犯罪。

防衞過當本身不是獨立的罪名,對防衞過當應根據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確定罪名。從司法實踐來看,防衞過當行為觸犯的罪名主要有(間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為了表明防衞過當的情況,在製作判決書時,應當註明因防衞過當而構成某種犯罪。

二、防衞過當如何量刑,防衞過當怎麼判?

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我國在立法上對防衞過當行為人作這樣規定的理由是出於兩個方面的考量:

(1)從主觀上説,防衞過當行為人是出於正當防衞的動機。

雖然防衞過當防衞人對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具有一定的罪過,但和其他故意或過失犯罪相比,防衞過當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

(2)從客觀上説,防衞過當是正當防衞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不法侵害相比較,防衞過當的社會危害性要小得多。

由此上述規定符合我國刑法的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因此,對行為人的防衞過當量刑時必須減輕或免除處罰。

根據我刑法的規定及司法實踐的經驗,在對防衞過當量刑時一般要考慮以下情節:

(1)防衞的起因。

儘管防衞都是針對不法侵害的,意義卻不是完全等同的。為保護國家、集體、他人的權益見義勇為而過當,與因一瑣事爭吵一方導致另一方防衞過當的,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即對前者處罰應更輕。

(2)權益性質。

即凡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人身財產權利等重大權益而防衞過當的,一般可以考慮免除處罰。對於保護輕微的權益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重大人身傷亡的可以考慮免除處罰。

(3)過當程度。

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徵,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是影響量刑的決定因素。即過當程度很大的一般可以減輕處罰,過當程度大的一般可以免除處罰。

(4)罪過形式。

不同的罪過形式,體現了防衞人對於明顯超過正當防衞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同心理狀態。因此,在過當程度相同的情況下,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不同,其處罰亦應有所區別。即過失心理狀態下的防衞過當,一般可以考慮免除處罰。間接故意心裏狀態下的防衞過當,一般可以考慮減輕處罰。

(5)社會輿論。

防衞過當容易得到社會輿論的同情和諒解。

因為有些時候防衞過當也是出於故意,而在這樣的情況下,給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失,此時就有可能直接認定構成刑事犯罪。這樣的情況下作為防衞人,自然承擔的法律責任就會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