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競合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有什麼特徵

一、法條競合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有什麼特徵

法條競合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有什麼特徵

法條競合(又稱法規競合、法律競合),是指由於法律對犯罪的錯綜規定,一個犯罪行為同時符合了數個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但數個條文之間存在着整體或者部分的包容關係,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條文而排斥其他條文適用的情形。這是刑法分則和特別《刑法》中不可避免的一種法律現象。

(一)一犯罪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法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一個犯罪行為如果只符合一個犯罪構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條競合的問題,但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行為未必就是法條競合犯。作為法條競合犯的犯罪行為所符合的數個犯罪構成在性質和罪名上應都是不同的,否則法條競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構成與相應的修正的犯罪構成之間不存在法條競合,基本犯罪構成與加重犯罪構成或減輕犯罪構成之間也不屬於法條競合。

(二)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在邏輯上的重合關係。重合關係的內涵指從屬或交叉關係。犯罪構成之間存在邏輯上的從屬或交叉關係是法條競合的邏輯本質。這種重合關係源於刑法內部規定的錯綜複雜,具體體現在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上:在犯罪客體上表現為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社會關係也適用於範圍較小的社會關係;在犯罪主體上表現為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主體也適用於範圍較小的主體。

(三)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這是構成法條競合犯的必要前提。“一個犯罪行為”指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的一次危害社會的行為,這一行為不論是單一的還是複合的,只要《刑法》分則規定了屬於某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是一個犯罪行為,如搶劫罪中的強制行為與取財行為共同構成一個犯罪行為。“一個犯意”自然包括一個犯罪故意或一個犯罪過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單一的,複合的犯意則不構成法條競合犯。“一次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即法條競合犯的犯罪行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為。

主觀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過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內容較廣的故意包括內容較單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過失的重合則主要是行為人應當預見的結果範圍之間的包容關係;客觀方面的重合表現在行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為的複合性包括行為的單一性,或行為的多樣性包括了行為的單純性。而且,只有四個基本構成要件都有彼此的從屬或交叉關係時,才可構成法條競合犯,任何一要件不重合,就不是法條競合犯。

二、法條競合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363條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條的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的競合,主要因為前者是基於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後者可以是基於任何目的,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192條的集資詐騙罪與第266條的詐騙罪的競合,主要因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詐騙,即非法集資,後者可以用各種欺騙手段,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體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378條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和第433條戰時造謠惑眾罪。二者的行為都是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不同的是後者的主體是現役軍人,前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前者可以包容後者。

(四)因犯罪對象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116條的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第275條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競合,主要因為前者破壞的對象是特殊財物,即交通工具,後者是一般財物,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時間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424條的臨陣脱逃罪與第435條的逃離部隊罪的競合,主要因為前者犯罪的時間是“戰時”,後者可以在任何時間,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數個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438條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與第264條的盜竊罪的競合。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現役軍人,犯罪對象是特殊財物,即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後者是一般主體、一般財物,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法條競合犯是因為當事人的指控同時構成兩種犯罪,但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是相同的。法條競合犯的特徵包括犯罪行為符合若干法律規定的犯罪要件,以及若干刑事構成之間的邏輯重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