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期貨市場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操縱期貨市場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操縱期貨市場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操縱期貨市場罪的認定是需要嚴格的按照犯罪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判斷的。操縱期貨市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認定注意事項是什麼?

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要注意下面兩個問題:

(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與非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屬於情節犯,即以“情節嚴重”作為其成立的必要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實施了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主觀上也確實出於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節並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只屬於證券、期貨市場中一般的違法行為。相對來説,違法的操縱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會程度較大,達到非以刑罰加以懲治程度即達到“情節嚴重”的操縱行為才構成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此外,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實際生活中異常複雜,有時與合法行為相交錯混合同時進行,有時以合法交易行為作為掩蓋。這樣要求司法機關要嚴格掌握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將操縱交易價格行為與合法交易行為區分開來。

(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與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影響證券市場的正常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瞭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 作出投資決定,而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指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兩罪存在着以下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屬於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而後者為特殊主體,即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行為人通過實施操縱市場行為來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虛假證券、期貨行情,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從而從中謀利,而後者是行為人通過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

在日常生活當中,很多的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可能沒有辦法抵制住誘惑,就會利用自己手中的一些信息方面的優勢來操縱期貨證券市場。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如果情節嚴重,那麼是會按照我國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操縱期貨市場罪來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