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理解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

怎麼理解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

刑法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麼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怎麼理解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逃逸緻人死亡”的涵義及司法認定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行為。較一般“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性質更為惡劣,危害更為嚴重,因為這種行為直接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因此,《刑法》對這種行為規定了更為嚴厲的刑罰,即“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斷一行為是否屬於“因逃逸緻人死亡”,首先要看這一行為是否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如果該行為不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談不上“因逃逸緻人死亡”;如果該行為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則需要進一步分析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這是判斷“因逃逸緻人死亡”的關鍵所在。如果死亡結果與逃逸行為無關,即無論行為人逃逸與否、救助與否,均不影響被害人死亡,則不應認定為“因逃逸緻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後逃逸”處理;如果行為人的逃逸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即被害人死亡是因為行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而造成的,則應認定行為人“因逃逸緻人死亡”。

實踐中發生的交通肇事後逃逸,且發生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形形色色,筆者認為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應當分別作出相應的定性和處理。

(1)行為人肇事後,被害人當場死亡,行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為逃避處罰而逃逸。行為人雖有逃逸行為,但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沒有因果關係,不符合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對行為人的行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按照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惡劣情節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

(2)行為人肇事後,被害人當場死亡,行為人並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為了逃避處罰,置被害人的生死於不顧而逃逸,行為人雖有逃逸行為,主觀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與被害人的死亡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符合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對行為人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罪定性,按照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惡劣情節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

(3)行為人肇事後,致被害人損傷特別嚴重,即使及時搶救,受害人的生命也無法挽救,行為人為逃避責任而逃逸,對死亡結果的發生聽之任之,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並無實質上的因果關係,也不屬於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應以交通肇事後逃逸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

(4)行為人肇事後,在逃逸過程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可分為以下二種情況:其一第一次肇事後,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訓,而忘記其他義務導致再次發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為人的兩行為均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二行為人肇事後,逃逸途中以儘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顧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導致多人死亡,主觀故意由過失轉化為故意,其行為侵害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屬於危害公共安全,對行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5)行為人肇事後,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如將被害人放在不易被發現的地方,自己駕車逃跑,使被害人處於無法得到救助的環境中,主觀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傷亡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行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這是判斷“因逃逸緻人死亡”的關鍵所在。但在辦案實踐中,判斷逃逸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不簡單。首先要看死亡發生在逃逸之前還是之後,如果發生在逃逸之前,自然不屬於逃逸緻人死亡。若死亡發生在逃逸之後,如果損傷特別嚴重,即使及時送往醫院搶救也無濟於事,則判斷二者的關係也不困難。但對於損傷不是特別嚴重,受害人為老年人、生前曾某種嚴重疾患者以及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判斷二者的關係往往比較困難,這類案件肇事者與受害人家屬往往爭議較大,肇事者往往認為系損傷嚴重而死或認為主要系自身體質問題而死,而死者家屬則往往認為系延誤治療而死。筆者認為,認定是否屬於“因逃逸緻人死亡”,一要在案發後,及時調查瞭解案發經過,案發到死亡經過的時間、發現時死者的情況、送往醫院時的情況以及對死者的救治經過,以綜合判斷死亡與逃逸的關係;二要需要建立、完善相應的醫學鑑定機制,需要對被害人進行認真、細緻的檢查,依據醫學科學理論準確認定死亡原因、結果與逃逸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三是及時進行法醫學鑑定,必要時要通過屍體解剖以判明死因,為案件準確定性和公正處理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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