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想象競合犯的具體概念是什麼?

牽連犯想象競合犯的具體概念是什麼?

有的時候因為某一種犯罪行為而引發出來的其他的犯罪結果是非常多的,因為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的時候很有可能會誤傷並且無意的侵犯到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員,所以在我國法律概念當中就存在着牽連犯跟想象競合犯。相信有很多人都根本就區分不清楚牽連犯想象競合犯的具體概念是什麼?

一、牽連犯想象競合犯的具體概念是什麼?

牽連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且對於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想象競合犯也稱觀念的競合、想象的數罪,是指基於數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

二、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為,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第二、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

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為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為的異質性,也就是説,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第三、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係

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繫。

如何認定牽連關係,學術界主要有主觀説、客觀説、折衷説三種觀點。筆者認為這其中的要堅持主客觀一致,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既要求牽連意圖、又要求行為之間內在因果聯繫的折衷説比較科學。

三、想象競合犯

1、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

這是想象競合犯區別於實質數罪及牽連犯等犯罪形態的根本點,想象競合犯中,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無論其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其犯罪心理是故意還是過失,亦或故意與過失混合,均不影響想象競合犯的成立。

2、行為人的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所代表的數個性質不同的犯罪構成。

這是想象競合犯區別於實質一罪的根本特徵。罪名是犯罪的名稱,是對犯罪構成的高度概括。想象競合犯不是實質數罪,原因在於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社會的行為。且同種罪名仍為一罪,想象競合犯不應包括同種罪名的情況,只有當罪名相異,犯罪構成性質不同時,才存在着競合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3、行為所觸犯的數個罪名均無法全面評價該行為,即行為所觸犯的各犯罪構成之間應無重合之關係。

這是想象競合犯區別於法條競合犯的根本特徵。犯罪行為所符合的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具有重合關係這是法條競合犯的法律形式。重合關係包括包容關係和交叉關係。

在犯罪客體上表現為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社會關係也適用於範圍較小的社會關係;在犯罪主體上表現為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主體也適用範圍較小的主體;主觀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過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內容較廣的故意包括內容較單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過失的重合則主要是行為人應當預見的結果範圍之間的包容關係;客觀方面的重合表現在行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為的複合性包括行為的單一性,或行為的多樣性包括了行為的單純性。

想象競合犯的構成需要三個要件即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該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且數個罪名中的任意一個都無法全面評價該行為。這也是想象競合犯區別於實質一罪、實質數罪及法條競合犯,作為獨立的犯罪形態所具有的根本特徵。

其實關於牽連犯跟想象競合犯是通過給大家列舉直接的例子可能將更加直觀一些。我們就比如説想象競合犯都是因為當事人本來直接針對的對象就是一個,但是因為在實施的過程當中被其他人給看見了,那麼為了導致自己的罪行泄露出去,將看見的這個人也給傷害了,這就是想象競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