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附帶民事賠償

我國有很多犯罪都會造成被害人人身的傷亡或帶來財產的損害,此時除了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還要對被害人進行一定的民事賠償,這就是我們常説的刑訴法附帶民事賠償。接下來,小編就來講一件刑訴法附帶民事賠償的相關知識。

刑訴法附帶民事賠償

2013年1月1日,新的刑事訴訟法開始正式施行,其中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隨後出台的《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章對“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做出詳細解釋。其中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對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做出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第二款採用列舉式規定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刑訴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出台後,很多民眾都以為新刑事訴訟法完全將“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排除在附帶民事賠償範圍之外,是一種法制的倒退,也是對受害人及其親屬的極大不公,這種看法是對新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一種片面看法,在此本人就新刑訴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發表以下看法。

新的刑事訴訟法實際上將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區分成以下幾種情況。

一、一般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判決只賠償“物質損失”。

依照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定,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失均不屬於賠償範圍之列。現在全國出現的幾個案例都沒有支持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而且需要説明的是不論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還是在單獨提起的民事賠償案件中,法院均不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附帶民事案件賠償範圍,除包括“一般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項目之外,還包括傷殘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但判決時不支持精神損失。

依照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此類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失。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上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將傷殘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納入賠償範圍,故交通事故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附帶民事賠償範圍包括傷殘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三、雙方協商調解,賠償範圍、數額不受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雙方當事人關於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達成的調解協議或和解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賠償範圍、數額不受限制,可以包含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此條規定對於保護受害人利益,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不少被告人家屬為了取得被害人方的諒解,減輕被告人的罪行,願意積極主動的履行更多的賠償義務,實際上比過去那種“判了也執行不了”更具有現實意義!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若您對這方面還有什麼疑惑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感謝您的閲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