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回偵查通知家屬嗎

一、檢察院退回偵查通知家屬嗎

檢察院退回偵查通知家屬嗎

一般不會通知,但是當事人可以向承辦案件的負責人進行詢問。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二、退回偵查期限次數有限制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二條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也是有具體時間限制的,一般情況下必須要在一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不過遇到一些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在原地一個月基礎上延長15日。15日之後,必須做出結果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