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礙偵查的情形多久消失?

有礙偵查的情形多久消失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個得看具體的實際情況,但是一般來説不會超過法定羈押期限。刑事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多久消失?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一般認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1、被逮捕的人屬於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因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逮捕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後有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燬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況,如被逮捕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有礙偵查的情形多久會消失取決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情況,具體是以實際情況來看的,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在有礙偵查的情況下,符合相關情形的(比如被逮捕人是犯罪集團案犯或者是其家屬或者是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公安機關是可以不必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的,但是在有礙偵查消失之後,就會通知到家屬或者是被逮捕人的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