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強制措施條件有哪些?

一、變更強制措施條件有哪些?

變更強制措施條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1、第一審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4、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宣判後立即釋放;

5、裁定準許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院應當立即解除。

三、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撫養人。

四、逮捕後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是什麼?

逮捕的三個條件是: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當逮捕的這三個條件發生變化時,則可能導致變更逮捕措施。

所以要想發生強制措施的變更,就必須是嫌疑人,被告或者他的相關代理人以及他的近親屬可以為他做出這樣一個申請,然後他的申請會交給公檢法機關進行審查,在審查之後,會在三天之內通知到當事人,是否可以變更強制措施,如果出現了一些特殊的情況,或者是案件比較棘手,那麼就可以依法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