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聘請鑑定的程序有哪些?

刑訴法聘請鑑定的程序有哪些?

刑訴法聘請鑑定的程序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院解釋”)第57條規定“對於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鑑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檢察規則”)第199條至第203條對鑑定、鑑定的啟動、鑑定人的條件、鑑定注意事項以及鑑定人的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公安規定”)第233條至239條規定了鑑定、鑑定的範圍、鑑定機構人員、鑑定的批准程序及對鑑定過程的具體要求。這些都是對“刑訴法”中關於“鑑定”的規定的具體細化和補充,可操作性更強。

刑事司法鑑定的程序具體如下:

1、選定鑑定人。鑑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鑑定部門具有鑑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指派、聘請的鑑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的人。

2、偵查機關應當為鑑定人進行鑑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鑑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鑑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意見。

3、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應當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鑑定意見應當對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並説明其科學或者技術上的根據。實踐中,鑑定意見一般用鑑定書的形式製作。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偵查人員對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應當進行審查,如果有疑問,可以要求鑑定人作補充鑑定。必要時,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重新鑑定。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是很公正很公平的,需要專業的司法鑑定人員來進行,支付的鑑定的費用的話,是由鑑定的鑑定的人支付的而費用,但是如果是公安機關無法做出鑑定額時候,所以就應該由公安機關進行支付,當然也可以聘請專業的鑑定服務,一定要確定結果的客觀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