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言詞證據是怎樣的

言詞證據是當事人通過語言陳述的方式所提供的相關證據,但當事人在陳述事實時往往會受到主觀情緒或者客觀因素的影響,導致證據的真實性很難保證,那麼刑事訴訟中的言詞證據的在運用時要遵循哪些規則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介紹。

刑事訴訟中的言詞證據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中的言詞證據的運用規則

言詞證據是由當事人、鑑定人等通過陳述而產生的口頭證據,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因此,為保證其真實性和使其具有證明力,司法人員和當事人等必須遵守以下運用規則:

1、根據言詞證據的特點,採用合適的方法對其進行收集和保全。言詞證據的收集的方法主要是訊問或詢問。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審問稱為訊問;對刑事被害人,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證人等的問話稱為詢問。訊問和詢問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以保證陳述人能夠如實供述,保證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收集言詞證據不得采用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並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提供證據的條件。收集言詞證據一般應以口頭詢問的方式進行,使陳述人按照感受的案件事實的順序進行陳述,切忌誘導、暗示。對被害人、證人和鑑定人,應告知其有義務如實提供證據,並講明作偽證和虛假陳述所應負的法律責任。辨認也是一種收集言詞證據的方法一是一種特殊的訊問或詢問此外,收集言詞證據應及時進行,以防止陳述人因時間久遠而淡忘或遺忘。

在證據的保全上,也要根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不同表現形式分別採用不同的方法一言詞證據,一般是以筆錄的形式加以固定,證人當事人可親筆書寫證詞或供詞,也可以錄音、錄像的方式加以記錄。

2、對言詞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時,要着重審查言詞證據在形成過程中有無影響其真實性的主客觀因素,如被害人是否因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而誇大事實;證人、鑑定人有無因為與當事人有親疏關係等而故意作虛假證明或鑑定,陳述人感受案件事實時客觀環境的好壞,如光線的明暗、勢的高低一天氣的變化等,以及是否受到威脅、引誘或者刑訊“.等等。

3、在法庭調查階段,言詞證據通過訊問_詢問或宣讀等方式提出,對案件的查證和對全部證據的審查,都必須以言詞方式進行,即:應當眾進行口頭訊問,交叉詢問和辯論、質證必須由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並經過法庭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不允許僅用案卷中的書面材料來認定案情和作為判決的依據。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刑事訴訟中的言詞證據的運用規則,為了保證言辭證據的可靠性,相關部門在收集證據時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如果採用非法方法獲得的言辭證據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同時在獲取言詞證據時,要考慮到當事人的情緒、環境等因素,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濟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