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和無期徒刑區別是什麼?

一、 死刑和無期徒刑區別是什麼?

死刑和無期徒刑區別是什麼?

死刑和無期徒刑區別主要有:

1、法律適用不同。死刑的內容是剝奪罪犯的生命,故稱為生命刑,由於生命具有最寶貴的剝奪後不可能恢復的價值,死刑成為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故被稱為極刑.而無期徒刑只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屬於自由刑中的一種,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不是整個刑罰體系中的。

2、處罰後果不同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實行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立即執行與緩期二年執行兩種情況。

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二、無期徒刑的司法認定情況

1、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將犯罪分子關押在一定的場所,使其沒有人身自由。

2、剝奪自由是沒有期限的,即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無期徒刑雖然就其詞語意義上講,是剝奪終身自由,實行無期限的關押,但實際上並不是將其所有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關押到死,而是隻要犯罪分子有悔過自新的表現,就可以迴歸社會。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的表現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適用減刑或假釋。此外,在國家發佈特赦令的情況下,符合特赦條件的無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釋放。從我國執行無期徒刑的實際情況來看,大量的罪犯並沒有被關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會。所以説,判處無期徒刑並不意味着斷絕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3、羈押時間不能折抵刑期。由於無期徒刑無刑期可言,因此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4、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典第57條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無期徒刑與死刑的判決都是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而定的,在一定程度的死刑的犯罪判決後果是要大於無期徒刑的,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種死緩的情況,在符合判刑的情況下,也是可以由檢察機關審查後,減為無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