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2)處以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