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