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犯是怎麼認定的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應注意下述三種區分:
(一)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的區分: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罪的預備階段區別開來。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的一種停頓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行為發展的一個過程。
(二)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別: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區別開來。犯意表示是在實施犯罪活動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圖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流露出來。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正確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區別開來,才能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三)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分:在認定犯罪預備時,還必須把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區別開來,犯罪的實行行為主要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預備犯是怎麼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