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溯及過往嗎

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如果溯及既往的,需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法律在溯及既往方面,一般是從舊兼從輕,即當新法生效而案件未了時,若新法對應受處罰者的懲罰較輕,這時適用新法,即新的刑法具有了溯及力。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我國刑法溯及過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