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後幾天內傳喚

報案後多長時間內傳喚當事人,沒有明確規定。對於重大、惡性、羣眾性的案件應當迅速出警處置。對於一般的案件,警方要進行初步調查,在必要的時候才傳喚當事人。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報案後幾天內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