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成立的條件:
1、起因條件:現實的“不法侵害”;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衞意識;
4、對象條件:針對不法侵害本人(本人是指實施實行行為的人);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