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交就檢察院流程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會對案件進行受理。如果案件符合立案規定的就會立案偵查,在偵查階段掌握足夠充分的證據後,可以將整個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子從派出所移交檢察院,表明偵查已經終結,查明瞭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案件移交就檢察院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