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的原因包括

職務犯罪的原因包括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職務犯罪的原因

(一)用途失察、失教、失管。

銀行的各項業務來看,在選人、用人上雖然要經過“要害崗位各級審查”的把關,但人員上崗定位以後,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現象比較嚴重。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來,表面上勤勤懇懇、任勞任怨,是行的歷年的先進個人,曾被推薦為總行先進個人。給人的印象,他是一個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對其根本沒有絲毫介意。在出納崗位幹了12年,支行領導已換了4 任。當領導找其談話要給予調換工作時,曾被本人拒絕,並主動提出不調動崗位,“願為出納作貢獻”。這種“積極、向上、進步的假象,給領導用人造成錯覺,對 ”紅人“、”能人“、”名人“的問題姑息遷就,結果陷入”失查於禍起之時,震驚於案發之後“的被動局面,辛作案長達6年,之所以長期不被人察覺,一再矇混過關,其重要原因是,監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沒有得到落實。

(二)“金錢”的誘惑,喪失職業道德。

如銀行個別信貸員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工作關係,把銀企關係混同人情關係,將手中的權力同人際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終感情超越原則,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以至成了企業的“內線”。更有甚者“同企業穿一條褲子”,幫助企業對付銀行,惡意套取銀行資金,並從中撈取好處。其表現:一是個別信貸員把正當的銀企關係逐步演變成夥伴關係;二是由夥伴關係逐步蜕化成利害關係。在利益的驅動下,步入腐敗的泥潭。

(三)監督制約機制形同虛設,業務檢查不到位,流於形式。

不少案件表現為作案時間的持續性和作案次數的連續性,有的長時間不能被發現,反映出事後監督不細,崗位制約不嚴,自查、互查,檢查有的流於形式,不能及時發現問題,或發現疑點後也沒有深究。在銀行各項業務中,特別是“敏感”部門的崗位,在內控和防範上,對業務中每個環節、每個步驟、每道關卡都制定了相應的制度和措施,規定的又細又全,手續嚴密,責任分明。然而,在落實這些監管措施時不到位,有斷檔和錯位現象,而來自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也存在形式主義的走過場,致使作案人在上級監督不到位、同級監督不了、下級監督無效的情況下,在職務犯罪“自由王國”裏,任意作為。這是對銀行崗位監管失控而誘發職務犯罪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

在當代社會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他們所擁有的權利還是比較大的,比如説有些人在申請貸款,由於比較緊急,所以肯定希望能夠儘快的發放下去,而銀行就擁有這樣的一種貸款審批發放的權利,如果濫用這種權力將會構成職務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