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動機不是行政處罰的必備條件嗎?
違法動機不是行政處罰的必備條件,行政處罰的必備條件是:
1、行為人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
二、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有哪些區別?
1、處罰適用前提不同。
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作出的;而刑事處罰是針對犯罪作出的。
2、處罰適用的依據不同。
行政處罰適用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而刑事處罰適用的依據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和有關《刑法》的若干補充規定。
3、處罰實施機關不同。
行政處罰在我國是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因此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而刑事處罰是屬於國家的司法權範疇,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實施。
4、處罰的種類不同。
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從種類上説雖包括了人身罰、財產同、申誡罰和能力罰四大類,但重點絕不在人身罰,因而行政處罰所規定的人身罰較之刑事處罰要輕得多。
5、違法者主觀狀態對承擔責任的影響不同。
在刑事處罰中,行為人的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所承擔的刑事責任影響很大,是判斷罪與非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因素。但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就顯得不那麼重要,只要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就可以認為是已構成了行政違法,就可以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不必過細地研究這一違法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
總的來説,違法行為人的違法動機並不會影響到最終的行政處罰標準,行政處罰主要是針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但尚不構成犯罪的一些違法行為,像是罰款,行政拘留,查封扣押違法財物等,這些都屬於很常見的行政處罰方式,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罰的標準也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