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有錯誤的,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向作出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申請國家賠償。行政機關執法過程中,經其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一些臨時性的強制手段和對證據的保全手段,稱作行政強制措施。但如果是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是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的,造成損害還需要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