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地税罰沒款寫什麼摘要

一、對於地税罰沒款寫什麼摘要?

對於地税罰沒款寫什麼摘要

地税罰沒款的摘要一般寫清楚罰款的原因,標準就行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税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税款之日止。(假日包括在內)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應納滯納金=滯納税款×滯納天數×0.5‰

二、偷税漏税最新處罰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税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摘要是簡明扼要的寫明每一筆財務的支出和進項,不僅是地税的罰沒款需要寫摘要,公司運營過程中基本上每天財務都會有相應的變動,如果連摘要都不會寫,就沒有必要去公司應聘財務工作了。摘要記得亂七八糟的話,公司的財務管理也會很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