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

税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

行政處罰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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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税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納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1、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3、拒不改正或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對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税務機關備查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納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税務機關備查的
1、在責令限改期內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改正的,個人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單位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3、拒不改正或有其它嚴重情形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