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送達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送達期限是多久?

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送達期限是多久?

一般在七日內,送達被申請人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複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所以行政複議的期間同樣包括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閲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延長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對於上述規定,有人將其理解為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中止,有人則認為這屬於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延長。這兩種看法是從不同角度得出的不同結論:申請期限中止側重於期限的法定性,即60日的法定期限不能突破,最終導致的“延期”申請的合法性,需要從期限中止角度加以理解。而期限延長的説法,更強調實際結果,最終的結果也是延長了申請的期限。

從原則上講,超過複議申請時效即喪失複議申請權,但在《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不喪失申請權。理由是:

第一,《行政複議法》設定申請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行政相對人儘快行使複議申請權,而非剝奪行政相對人的複議申請權。

第二,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的情況比較複雜,行政相對人超過複議申請時效的原因也多種多樣,如果對此不加分析、不問原因,一概以喪失複議申請權對待,一方面,可能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可能會放縱違法行政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行政複議的申請,一般在製作好申請書之後就需要在規定的時候之內把副本送達到被申請人的手上;而對於被申請人也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作好答覆,這樣才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只要行政複議給出最終的決定,那麼雙方就需要依法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