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的當事人包括如下:1、申請人,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被申請人,行政機關;3、第三人,指同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經複議機關批准而參加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複議法》第十條